摘要:2023年11月4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,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,修正草案,,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,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充实总则部分规定,明确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
2023年11月4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(修正草案)》,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。
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
- 充实总则部分规定:明确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,肩负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职责。
- 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:完善代表联系选民的机制,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走访选民、会见选民、信件接待等多种方式,密切联系选民,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;完善代表参加基层协商的机制,明确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基层协商活动,发挥沟通桥梁作用。
- 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有关规定: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参加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,接受必要的政治理论、法律、业务知识教育,提高履职能力。
- 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:明确代表在会议期间应当依法行使选举权、表决权、参加审议讨论权和提出议案、建议权,积极履行代表职责。
- 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:明确代表应当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活动,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、视察、专题询问等活动,持续开展代表活动。
- 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: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,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,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。
- 完善代表议案、建议办理机制: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议案、建议的专项工作机制,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。
- 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: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,对有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本法规定行为的代表,应当予以批评教育、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罢免。
- 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: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调查时,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
代表法修正草案的审议,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,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,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职制度,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,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、完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。